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坐牢之后仍需还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当犯罪者被判刑坐牢后,还钱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坐牢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而还钱则是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相互替代。
即使犯罪者已经服完刑事刑期,被害人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其返还所吸收的存款。因为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恢复。
此外,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如果犯罪者坐牢后不需要还钱,那么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而且,要求犯罪者还钱也有助于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更全面的惩戒和纠正。促使犯罪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同时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遏制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通常也会考虑到被害人的损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责令犯罪者在一定期限内退还非法所得。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坐牢之后,还钱是必须的,这是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