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判定通常依据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的特定关系,包括主从关系、必经阶段关系等,同时还需考虑犯罪构成要件、法益侵害等要素。

吸收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

首先,从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吸收犯中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存在着主从关系。例如,制造毒品后又持有毒品的,制造毒品行为是主行为,持有毒品行为是从行为,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所吸收。或者存在必经阶段关系,如入室盗窃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通常被盗窃行为所吸收。

其次,要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数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相同,并且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完整地涵盖其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就可能构成吸收犯。例如,诈骗财物后为了藏匿赃物而毁坏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可能被诈骗行为所吸收。

再者,还需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如果对多个犯罪行为分别处罚会导致重复评价或者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那么也倾向于认定为吸收犯。

此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判定吸收犯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某些特定的犯罪情形,法律或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是否构成吸收犯。

总之,吸收犯的判定并非简单地依据某个单一的标准,而是需要综合权衡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要件、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定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准确、公正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

吸收犯如何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