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不是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要构成累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明确指出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拘役是一种短于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
其次,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相比之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再次,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对那些犯罪性质严重、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和防范。而拘役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在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通常被认为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仅仅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不构成累犯。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打击犯罪时,对于罪行轻重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考量,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合理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