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等情形。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立案追诉的标准具体如下: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在内幕交易中,所涉及的证券交易金额达到五十万元及以上,即达到了立案的标准。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期货交易领域,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时,可能会被立案追诉。
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如果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利润或者避免的损失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
4.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的。即使每次交易的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多次进行此类行为,也可能会被立案。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其他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以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