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2 条规定的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2 条所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铁路运营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铁路系统是一个复杂且高度组织化的运输网络,其中涉及众多环节和人员。

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是铁路职工,包括从事铁路运营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其次,必须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和铁路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操作规范、流程和要求等。再者,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衡量标准通常包括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的铁路运输秩序混乱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对于构成此罪的行为人,将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罪的设立旨在强化铁路职工的责任意识,促使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同时,也为处理铁路运营中出现的重大安全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随着铁路运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运营环境的变化,对于铁路运营安全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2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