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不可罚行为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下,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不单独定罪处罚的行为。

而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中被吸收的犯罪行为独立来看是构成犯罪的。

事后不可罚行为之所以不罚,是因为其与前行为存在密切关联,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或者必然结果,没有超出前行为所定型的犯罪构成范围。例如,盗窃财物后对财物的销赃行为,销赃是盗窃行为完成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具有独立的可罚性。

吸收犯中,吸收行为与被吸收行为通常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且在法律评价上存在主次之分。例如,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的,制造行为吸收持有行为。

总之,事后不可罚行为和吸收犯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有差异,不能将二者简单地等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是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还是吸收犯,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量刑。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吸收犯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