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不是吸收犯。
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是两个不同的刑法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开枪射杀乙,子弹穿过乙身体后又毁坏了乙身后的贵重财物。在这个例子中,甲的一个开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就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在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这些罪名之间并没有包容或者吸收的关系,而是基于同一行为的不同方面所触犯的不同罪名。
吸收犯,则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甲为了盗窃财物而先进行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这里,盗窃行为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仅以盗窃罪论处,这就是吸收犯。吸收犯中被吸收的行为通常是前行为,吸收行为通常是后行为,且前后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从本质上看,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而吸收犯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但基于行为之间的特定关系,最终只按一罪名定罪处罚。
在处理方式上,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也就是按照所触犯的数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对于吸收犯,只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吸收犯,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