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躲着不收判决书,法院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送达,以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被告故意躲避不接收判决书的情况,法院并不会因此而无法推进案件的处理。首先,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这意味着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其次,法院还能够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视为送达。国内民事诉讼的公告期限通常为 30 日。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被告躲避接收判决书并不能改变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也不会影响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的效力。一旦判决书被视为有效送达,判决结果即会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被告在后续知晓判决结果后,对判决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故意躲避接收判决书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