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能办理取保候审。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看守所是有办理取保候审相关程序的可能性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当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通常包括: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就一定会被批准。决定机关会综合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判断。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总之,看守所有办理取保候审的职能,但具体是否能成功办理,取决于多种因素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看守所能办理取保候审吗?(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