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检察院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在这一期限内,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总之,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案件会继续推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遵守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