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属于完全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虽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持相对的行动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享有人身完全自由。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与完全的人身自由状态相比,被取保候审的人在行动上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管。其活动范围、与他人的接触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总之,取保候审是一种在保障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影响的措施,但不能等同于完全的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否属于人身自由(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