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前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在批准逮捕前,犯罪嫌疑人是有机会被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决定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社会危险性、是否可能逃跑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通常是有可能被准予取保候审的。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否则,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总之,批准逮捕前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