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转变为取保候审。
首先,要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但它们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有所不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而取保候审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发生变化,比如案件情况有了新的进展,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具体来说,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并且,无论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都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仍需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