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无罪。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除法定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然而,过了追诉期并非绝对等同于无罪。

首先,追诉时效的设置旨在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追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但如果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在过了追诉期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追诉。

其次,在追诉期限内犯罪人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诉时效会重新计算。

再者,追诉时效的计算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等。如果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总之,过了追诉期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不再追诉,但这并不等同于犯罪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犯罪人权利之间的一种平衡和权衡。

过了追诉期的就是无罪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