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您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 96 条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 9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条文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如果案件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结,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它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取保候审相关问题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相关探讨
监视居住也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总结上述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以及相关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内容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和解释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