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一般不属于暴力犯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显著特征在于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
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主要是在道路上的违规驾驶行为,如醉酒驾车、超速超载驾驶等,虽然这些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但通常不是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来实施的。
例如,醉酒驾驶的人可能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驾车,但其主观上并非有意通过暴力去伤害他人。再比如超速超载驾驶,更多的是违反了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定,而不是凭借暴力手段。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如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并伴有暴力冲突等情形,那么可能会与暴力犯罪产生关联。但就危险驾驶罪本身的构成要件和常见表现形式而言,它不属于典型的暴力犯罪范畴。
总之,危险驾驶罪通常不被认定为暴力犯罪,但因其潜在的危险性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约束。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意》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