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在性质、申请主体、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性质有所差异。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有羁押必要的一种审查;而取保候审是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其次,申请主体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则通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
再者,适用条件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身体状况、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取保候审则重点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对案件侦查的影响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仍处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
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但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