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性质、羁押对象、羁押期限、管理方式等方面。
首先,从法律性质来看,拘留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设置的,主要用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而看守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设立的,是刑事羁押机关的一部分。
其次,羁押对象有所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但行为的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比如,打架斗殴但未构成犯罪的、扰乱公共秩序但未达到犯罪标准的等。看守所羁押的则是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
再者,羁押期限存在差异。在拘留所,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而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则要根据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进展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期限限制。
在管理方式上,拘留所的管理相对宽松,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的自由度相对较大,比如可以与家属会见和通信。看守所的管理则较为严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决期间,会见和通信往往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
另外,从生活待遇方面来说,拘留所的被拘留人员的生活条件相对简单,主要是保证基本的生活需求。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的生活条件也会满足基本需求,但由于其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
总之,拘留所和看守所虽然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但在法律依据、羁押对象、羁押期限、管理方式和生活待遇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在法律处理上的差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