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可能属于职务犯罪,但具体是否构成职务犯罪,需要综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吃回扣这种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与职务相关的,并且可能触犯法律。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那么可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判断吃回扣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不仅要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还要看回扣的性质、数额、获取的方式以及对单位利益造成的损害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如果收受回扣是基于正常的商业折扣并且按照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那么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是私下收受,没有向单位报告或入账,而是私自据为己有,就可能涉嫌犯罪。
此外,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吃回扣行为的认定还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吃回扣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