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阶段取保候审不成功,应保持冷静,继续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可以考虑在后续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判阶段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同时积极准备案件的辩护工作。
在公安阶段取保候审申请未获批准时,不必过于惊慌和沮丧。首先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不成功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最终结果不利。
公安机关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可能对案件侦查造成的影响等。如果申请未通过,可能是因为案件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有证据表明嫌疑人存在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案件的侦查工作。这包括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不与同案犯串供、不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同时,可以积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为在后续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判阶段再次申请取保候审做好充分准备。例如,如果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稳定的住所和工作,有良好的监管条件等,都有助于提高取保候审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此外,即便取保候审不成功,也要高度重视案件的辩护工作。认真研究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寻找对嫌疑人有利的辩护点,为最终获得较轻的处理结果打下基础。
总之,公安阶段取保候审不成功只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以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应对,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